一、室内消火栓系统:
餐饮建筑的室内消火栓系统
二、自动灭火系统:
1、单、多层商店建筑中,以及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²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展览、商店、餐饮和旅馆建筑,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2、高层餐饮建筑以及高层建筑的餐饮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3、以上情况,除规范另有规定和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²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注:对于外卖和集体用餐配送等情况,可视为无就餐空间的餐饮场所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餐饮建筑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四、防烟排烟系统:
餐饮建筑属于公共建筑,
五、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1、餐饮建筑属于民用建筑中的公共建筑,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1、建筑面积大于200m²的营业厅、餐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系统。
1.2、中型及中型以上饮食建筑的厨房区域应设置供继续工作的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5;用餐区域应设置供继续营业的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1/10
1.3、小型饮食建筑的厨房区域、用餐区域,宜设置备用照明,其照度不应低于10lx;
1.4、一般场所的备用照明启动时间不应大于1.5s,贵重物品区域和收银台的备用照明应单独设置,其启动时间不应大于0.5s。
2、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具体设置要求
3、商店、餐饮场所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六、灭火器:
1、餐饮建筑及餐饮场所应设置灭火器,其中:
1.1建筑面积在200㎡及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客房数在50间以上的旅馆、饭店的公共活动用房、多功能厅、厨房,应按严重危险级配置灭火器。
1.2建筑面积在200㎡以下的公共娱乐场所,客房数在50间以下的旅馆、饭店的公共活动用房、多功能厅和厨房,可按中危险级及以上等级配置灭火器。
七、其他:
1、厨房区域加工制作区(间)的电源进线应留有一定余量,配电箱应留有一定数量的备用回路。电气设备、灯具、管路应有防潮措施。
2、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并宜在支管上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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