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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
执行行为异议与执行标的异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条规定:“当事⼈、利害关系⼈认为执⾏⾏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的⼈民法院提出书⾯异议。当事⼈、利害关系⼈提出书⾯异议的,⼈民法院应当⾃收到书⾯异议之⽇起⼗五⽇内审查,理由成⽴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的,裁定驳回。当事⼈、利害关系⼈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内向上⼀级⼈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三⼗四条规定:“执⾏过程中,案外⼈对执⾏标的提出书⾯异议的,⼈民法院应当⾃收到书⾯异议之⽇起⼗五⽇内审查,理由成⽴的,裁定中⽌对该标的的执⾏;理由不成⽴的,裁定驳回。案外⼈、当事⼈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关的,可以⾃裁定送达之⽇起⼗五⽇内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1、这两条规定涉及两个法律关系。
一是《民事诉讼法》232条规定的是当事人、案外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法律规定,可以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该异议被驳回后走的是复议程序。二是《民事诉讼法》234条规定的是对执行标的的异议,主张的是对执行标的的实体权、排他权或部分权利。该异议被驳回后走的是执行异议之诉程序,该异议之诉可对一审的判决结果提起上诉。
2、实践中如何区分案外人和利害关系人?
案外人是指在民事执行案件中除当事人以外,其法律上的权益因执行行为而可能受到侵害的人,即与执行标的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而利害关系人是指认为执行行为侵害其法律上权益的第三人,一般与当事人有一定的关联性,其范围包括当事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抵押权人、质权人、留置权人、承租人(租赁权形成于查封之后)、优先权人、近亲属、被抚(扶)养人以及法院的协助执行人等。例如法院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未保留依靠其生活的被抚养人必须的生活费用,被抚养人可以作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而案外人是指对执行标的主张所有权或者有其他足以阻止执行标的转让、交付的实体权利的第三人,其范围包括执行标的的所有权人、共有权人、用益物权人、部分担保物权人、承租人(租赁权形成于查封之前)、无过错的买受人、特定债权人以及隐名股东、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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