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海珠区离婚律师高胜率婚姻财产子女抚养权

  • 发布时间:2025-05-03 10:27:33,加入时间:2017年11月09日(距今273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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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法律知识:
《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五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严重侵害给予方或者其近亲属合法权益、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请求撤销前两款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所以婚姻房产是否加名和过户不重要
在《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实施前,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将视为对另一方的普通赠与行为,使另一方对房屋享有部分产权。
没有实施赠与行为前可以反悔,如果已经办理过户登记,就无法撤回,所以之前是“给了无法要回,未给可以反悔”。
现在过户登记变得没那么重要了。
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中,陈先生再婚后,将其婚前购买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双方名下。此后,双方因家庭矛盾分居,妻子崔女士诉讼离婚,并要求陈先生向其支付房屋折价款250万元。
审理法院认为,房屋是陈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崔女士对产权取得没有贡献,但考虑到婚姻已经存续10年,结合双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资金往来情况,酌定崔女士分得房屋折价款120万元。
这里是考虑到婚姻已经存续10年,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很短,房屋转移登记之后很快就提出离婚,如果这个时候给予方没什么重大过错,即便办理了转移登记,法官可以判决房屋归给予一方所有,综合考虑是否给另一方补偿。
如果婚前和婚姻存续期间,约定好了房产登记在双方或者另一方名下,但一直拖到离婚都没办好,法官会结合当事人诉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离婚过错、家庭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价格等多种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确定获得方是否对另一方补偿及具体数额。
等于说,夫妻间给予房产,离婚时分割的重点不在于是否过户,而是以出资方为根据,再根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贡献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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