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奖项目
1、申报条件:
(一)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二)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值申报义务。
(三)守法守信规范经营,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文件及申请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上一年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或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或深圳市专利奖的单位,申报单位应为第一顺序获奖主体。
2、支持对象、资助标准、支持方式:
实施专利奖配套奖励。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按项目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
对获得广东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按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
对获得深圳市专利奖的单位,按项目给予20万元奖励。
支持方式及数量:事后资助,受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二、版权、商标项目
1、申报条件:
(一)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二)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值申报义务。
(三)守法守信规范经营,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文件及申请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上一年获得中国版权金奖的单位或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单位或新获得全国版权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的单位或新获得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的单位或新获得深圳市版权创新发展基地的单位。
2、支持对象、资助标准、支持方式:
实施版权商标配套奖励。
对获得中国版权金奖的单位,按项目给予 100 万元奖励。
对获得中国商标金奖的单位,按项目给予 100 万元奖励。
对新获得全国版权示范单位、示范园区(基地)的单位,给予 50 万元奖励。
对新获得广东省版权兴业示范基地的单位,给予 20 万元奖励。
对新获得深圳市版权创新发展基地的单位,给予 10 万元奖励。(《若干措施》第三条第十项)
支持方式及数量:事后资助,受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三、知识产权示范/优势单位项目
1、申报条件:
(一)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二)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值申报义务。
(三)守法守信规范经营,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文件及申请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上一年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或新获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或新获得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
2、支持对象、资助标准、支持方式:
对新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
对新获得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给予 10万元奖励;
对新获得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的,给予 25 万元奖励。
支持方式及数量:事后资助,受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四、国家地理标志奖励项目
1、申报条件:
(一)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二)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值申报义务。
(三)守法守信规范经营,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文件及申请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上一年新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单位或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权的单位。
2、支持对象、资助标准、支持方式:
支持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对新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单位,给予 50 万元奖励;
对新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权的单位,给予5万元奖励。
支持方式及数量:事后资助,受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五、高价值专利项目
1、申报条件:
(一)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二)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值申报义务。
(三)守法守信规范经营,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文件及申请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上一年获得深圳市高价值、高质量专利培育项目资助的单位。
2、支持对象、资助标准、支持方式:
实施高价值专利项目配套资助;
对获得深圳市高价值、高质量专利培育项目资助的单位,按项目给予所获资助 50%的配套资助,单个项目 25 万元。
支持方式及数量:事后资助,受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六、知识产权运营中心项目
1、申报条件:
(一)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二)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值申报义务。
(三)守法守信规范经营,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文件及申请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上一年获得国家、省、市批复或授牌的单位,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已正式运营,有稳定的工作场所,配备管理团队,工作机制完备。
(六)同一年度同一申请单位,不可同时申请本条与专利导航项目、产业知识产权联盟项目、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站项目。
2、支持对象、资助标准、支持方式:
支持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建设。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园区、行业组织或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建设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以知识产权转化运营为重点.。为创新主体、市场主体提供覆盖创造、运用、保护和服务等多功能、全链条的“一站式”集成服务,推动区域、园区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
对获批成为国家、省、市知识产权运营中心的单位,分别给予 200 万元、150 万元、100 万元资助。
支持方式及数量:事后资助,受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七、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项目
1、申报条件:
(一)依法依规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手续和税务登记手续,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
(二)有规范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依法履行统计数值申报义务。
(三)守法守信规范经营,不存在违反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相关规定的情形。
(四)符合有关产业政策文件及申请指南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申请单位通过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质押方式申请银行贷款,并在上一年还清贷款本息。
(六)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金额的,不予资助。
2、支持对象、资助标准、支持方式:
优化知识产权融资服务体系,培育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市场,拓宽融资渠道,对通过知识产权(专利、商标、版权)质押方式申请银行贷款,并在上一年还清贷款本息的单位,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给予70%的资助,同一单位年度资助总额 50 万元。
支持方式及数量:事后资助,受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