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联系人,招志南律师,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劳动纠纷律师团队,所自成立以来秉承客户至上,实心实意为客户办事的理念,切实有效地帮助当事人解决劳动纠纷维护利益。如果遇到了劳动纠纷,不要犹豫,请马上致电。
案例:
案情简介
荣某于2013年8月入职甲公司,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劳动合同。2023年8月,劳动合同到期,甲公司与荣某签订离职协议书。约定:“……3.加班工资:荣某在职期间不存在未结算的加班工资。……7.双方对以上结算项目与数额全部结清(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年假工资、加班工资、奖金等所有工资项目及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金、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等全部费用),无任何争议……”同日,甲公司为荣某出具了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载明:本单位与荣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于2023年8月终止(解除)劳动关系。荣某在本人签名处予以签名。
2023年9月,荣某以“解除劳动合同非其本人意愿,离职协议系甲公司的工作人员诱导其所签”为由,将甲公司申请至劳动仲裁委员会,要求甲公司支付其2020年至2023年期间的延时加班费425088元。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荣某的仲裁请求。荣某不服仲裁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荣某与甲公司签订的离职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情形。荣某主张解除劳动合同并非其本人意愿,离职协议系甲公司的工作人员诱导其所签,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荣某与甲公司已在离职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双方就加班工资等事项无任何争议,甲公司也按该协议约定支付荣某相应款项。荣某要求甲公司支付延时加班费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判决驳回荣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支付工资报酬、加班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达成的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当认定有效。
前款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形,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擅长以下法律服务:确认劳动关系纠纷,集体劳动争议,不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纠纷,单位不缴社保少缴社保引发的劳动争议,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纠纷,变更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劳动纠纷,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代通知金纠纷,辞职、辞退、解雇、自动离职纠纷,一般违纪和严重违纪纠纷,工资纠纷、加班费纠纷、劳动报酬纠纷,带薪年休假争议,劳务派遣纠纷,竞业禁止、违约金、服务期纠纷,工伤职业病赔偿争议等,本律师团队将会运用其娴熟的法律技巧为当事人挽回巨额财产损失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并尽量降低法律风险与成本。
为企业单位除了提供个案法律服务之外还可以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或与公司企业建立长期友好合作伙伴关系,法律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劳动人事咨询,拟订、审核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竞业限制、保密协议、劳动仲裁劳动诉讼律师代理、各项规章制度制定。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团队温馨提示:因为社会上打着律师旗号的骗子很多,如果正式聘请律师时,千万谨记请务必要到正规律师事务所去办理委托手续,注意切勿在外私下委托(如在茶楼、饭馆、公园或所谓的咨询室等),以免上当受骗。
因咨询案件的当事人较多,为了避免您等待咨询的时间,来访前请提前电话预约.
免费法律咨询,联系人,招志南律师
广东佰仕杰律师事务所总部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金穗路62号侨鑫国际金融中心15楼,地铁三号线、五号线珠江新城站A1出口200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