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对象
本次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是指跨国公司设立的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及事业部总部。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总部企业,按照所在辖区申报指南进行申报。
2、申报条件
(一)申报跨国公司地区总部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以下简称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或在国内注册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本市设立,经境外母公司或可作为母公司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授权,在一定区域内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申报地区总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2.申报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3.申报企业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2家;
4.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
5.申报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二)申报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
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以下简称总部型机构)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或在国内注册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本市设立,经境外母公司或可作为母公司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授权,承担在一定区域内的研发、销售、贸易、结算等功能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申报总部型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
2.申报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如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的,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100万美元);
3.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5000万美元;
4.申报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三)申报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
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以下简称事业部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具有以功能、业务、产品、品牌、服务等为依据细分的事业部制组织架构,由境外注册的母公司或在国内注册的外商投资性公司在本市设立,经境外母公司或可作为母公司的外商投资性公司授权,负责事业部在一定区域内投资、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机构。
申报事业部总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2.申报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
3.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4.在本市持续经营1年以上,本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占境外母公司事业部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或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
5.申报企业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3、受理时间:2025年8月1日-8月30日(第十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