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批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材料有哪些?

  • 发布时间:2025-07-31 16:36:02,加入时间:2025年05月22日(距今7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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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报企业初审申报时须提交基础材料和专项材料,基础材料所有申报企业均须提交,专项材料企业按照申报类别(地区总部/总部型机构/事业部总部)按要求提供。

  (一)初审基础材料

  1.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申报申请书。

  2.申报承诺书。

  3.母公司授权签字人签署的授权文件。

  4.申报企业的营业执照(验原件,提供复印件)。

  5.母公司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或由100%控股母公司的上级公司提供)。

  6.成立满一年以上的申报企业需提供上一年度审计报告。

  7.企业股权架构图(含母公司、申报企业、子公司等,需标明控股情况并加盖公章)。

  8.申报企业出资凭证(证明企业已实缴注册资本的凭证,如:银行入资凭证、FDI入账登记表等,复印件。如已纳入外资统计的,可不提供);分支机构需提供总公司拨付运营资金相关佐证材料。

  (二)初审专项材料

  1.申报地区总部的,需提供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企业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材料(复印件)。

  2.申报总部型机构且为分支机构的(非独立法人),须提供深圳分公司营业执照及总公司拨付运营资金的证明文件。

  3.申报事业部总部的,须提供上一年度营业收入证明或营业收入占母公司事业部营业收入比例的证明。

  (三)初审要求

  1.申报企业的初审材料须提交至前海管理局、各区外资主管部门,前款规定未列明提供复印件的,应当提供文件正本。

  2.申报材料一式两份,用A4纸双面打印,装订成册(胶装),提供目录索引,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加盖骑缝公章。

  3.申报材料需加盖申报企业公章,涉及外文的,需提供中文翻译件。

  4.申报企业需提交与纸质申报材料内容、顺序一致的电子文档(需提交刻录光盘2张,PDF格式,能够进行目录索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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