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化妆品批文办理流程和资料
首次进口化妆品应满足以下条件:
1. 国家实施卫生许可的进口化妆品,应当取得国家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
2. 国家实施备案的化妆品,应当获得相关备案凭证。
Tips:上述两个资料在申报时可免于提交原件,企业申报时按要求填写相关信息,海关对进口化妆品卫生许可批件及备案凭证电子数据进行联网核查。如海关监管过程中需要验核纸质单证的,企业应当补充提交相关纸质单证。
进口特殊用途化妆品有批准文号
编码规则:国妆特进字J+4位年份+4位顺序号
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有卫生许可备案文号
编码规则:国妆备进字J+4位年份+4-5位顺序号/国妆网备进字+省份简称+4位年份+6位顺序号
进口批准文号或备案号可以登录“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查询。
3. 国家没有实施卫生许可或者备案的化妆品,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1)产品安全性承诺。
(2)生产国家或者地区允许生产、销售的证明文件,或者原产地证明。
4. 销售包装化妆品成品除前三项外,还应当提交中文标签样张和外文标签及翻译件。
5. 非销售包装的化妆品成品,还应当提供包括产品名称、数/重量、规格、产地、生产批号和限制使用日期(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加施包装的目的地名称、加施包装的工厂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6. 中文标签的要求
企业制作进口化妆品中文标签时,中文标签应符合GB 5296.3《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及《进出口化妆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标准法规的规定。化妆品中文标签应涵盖化妆品名称、成分表、净含量、日期标识、批准文号、原产国(地区)、代理商或经销商信息等基本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