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活动。
危险废物转移时必须办理转移联单,严禁未办理手续擅自转移。
危险废物产生单位需要转移危险废物的,须在转移危险废物之前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区、市两级)提出危险废物转移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危险废物转移计划;
危险废物运输单位的资质证明及运输合同;
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所签订的意向合同。
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商经接受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