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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承包合同,是指发包方就开发、经营和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自然资源和其他资产,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与承包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以及各承包方之间所签订的转让、转包和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合同。农业承包合同的发包方,是指村内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承包方一般限定为该组织的成员,少数为外单位(或人员)。农业承包合同所确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是以商品交换、财产移转为内容,而是以最终生产经营成果为承包指标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的内容,所体现的是承包的劳动报酬与承包经营的经济效益直接挂钩的原则。
林业承包合同,是指发包方就开发、经营和利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业资源和其他资产,以及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家资源,与承包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以及各承包方之间所签订的转让、转包和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合同。林业承包合同属于专业承包合同之一,签订时除应依据民主议定原则,在承包金的确定上要采用公开发包、招标形式,还可以要求担保承包和提前收取承包金,以避免“暗箱操作”、“人情合同”等现象的发生。承包方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还应包括本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包权。林业承包合同的承包期限应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不受土地承包经营期限30年的限制。林业承包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解除权等应享有的合同权利。在林业承包合同的签订、履行、管理以及争议的解决上,除适用农业法、土地管理法外,还应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