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深圳蔡伟律师
民事案件庭审程序
一审普通程序
(一)起诉条件
1.具体要求: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2.处理方式:不立案受理;立案受理。
不予受理是案件尚未受理时的处理;而驳回起诉是案件受理后的处理。
(二)撤诉
1.撤诉的主体
撤诉的主体是原告。撤诉的原告是指“诉”中的原告。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不需要特别授权就能够撤诉,但委托代理人撤诉必须要特别授权。
2.申请撤诉的考点
(1)撤诉的时间:案件受理后,判决宣告前。
(2)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3.视为撤诉的条件
(1)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2)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退庭。
4.二审中可以撤回上诉。
(三)缺席判决
(1)对原告的缺席判决:
告反诉时,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2)对被告的缺席判决:
被告(非必须到庭的)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告(非必须到庭的)的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3)对无独三的缺席判决:
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四)审理阻碍
1.延期审理的情形: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2.诉讼中止的情形: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3.诉讼终结的情形: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适用文书
(1)延期审理:决定书。
(2)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裁定书。
简易程序
(一)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1.适用的法院和审级
(1)基层人民法院及其派出法庭。(2)第一审。
2.适用的案件范围
(1)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
(2)不得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
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
发回重审和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
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
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
(二)简易程序的特点
1.传唤方式简便:(1)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随时传唤。
(2)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法院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
2.审判组织简便:审判员1人独任审理。
3.庭审程序简便:
(1)可以当庭举证;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2)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简易程序规定》第12条
4.审限很短: 3个月内审结,并且不得延长。
5.重视调解:六类案件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三)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
1.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1)转换条件: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2)发现方式:
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
(3)审限计算:从立案之日起计算,而不是从程序转化时计算。
2.普通程序转简易程序:
(1)原则规定: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无论是否发生了情况变化,都不得改用简易程序审理。
(2)转换条件: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