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分立程序 企业分立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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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分立的基本程序

第一阶段:律师对拟分立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本阶段主要由律师对拟分立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相应的尽职调查报告。

第二阶段:项目实施准备阶段

本阶段的工作步骤为:

1、由律师根据尽职调查的结果,向拟分立公司提出实施公司分立需要前置解决的法律障碍或对公司分立事宜存在影响的其他因素,并协助拟分立公司逐步解决该等问题;

2、由拟分立公司向有权部门申请公司分立事宜的立项批复;

3、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审计机构对拟分立公司进行审计、评估,并由有权部门对评估报告进行备案或核准。

第三阶段:项目操作方案设计阶段

本阶段主要由律师根据尽职调查结果和项目实施准备工作的情况,协助拟分立公司设计、论证切实可行的项目操作方案

第四阶段:履行前置性决策、审核、批准法律手续阶段

本阶段的工作步骤为:

1、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关于拟分立公司分立实施方案的预审批准;

2、由拟分立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对职工安置方案进行审议;

3、由拟分立公司上级主管部门对分立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4、由拟分立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分立实施方案进行审议、批准;

5、取得债权金融机构和其他对拟分立公司分立事宜有限制性约定的债权人的同意文件;

6、取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对分立实施方案的批复文件。

第五阶段:公司分立方案实施阶段

本阶段的工作步骤为:

1、以拟分立公司的名义发布分立公告;

2、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拟分立协议股东、存续公司、新设公司签署分立协议;

4、办理财产分割手续;

5、验证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的注册资本;

6、制定存续公司和新设公司的章程、规范法人治理结构;

7、存续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新设公司办理工商设立登记;

8、相关合同主体、证照变更。

股份有限公司分立的程序

(一)公司分立之意思决定

公司分立显然属于公司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应由公司权力机构作出决议。分立和解散的方案由董事会拟订,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作出决议,且必须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二)公司分立协议之制定

无论新设分立还是存续分立,于分立之初均需由分立各方签订分立协议。新设分立的分立协议通常被称为分立计划书,存续分立的分立协议通常被称为分立契约,这是由于新设分立是由原公司主持进行的,存续分立则会发生原公司与派生公司的契约关系,但事实上在新设分立的情形仍会发生所有新设公司之间就分立而达成的契约,故统称分立协议并无不妥。

(三)公司分立之信息公开

债权人保护程序之于公司分立制度尤为重要,否则,股东的收益将建立在对公司债权人进行掠夺的基础之上,这与法律公平正义的抽象价值显然相悖。公司分立信息公开之旨在通过保障中小股东及债权人对公司分立的知情权而实现对其利益的保护。信息公开分为事前公开和事后公开,事前公开的范围颇广,除应作成分立协议并于股东会开会前发送给公司股东或向债权人通知或公告外,尚应作成及备置所谓分立报告书或配发新股比例理由书、清偿债务能力说明书、分立公司之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主要财产目录等财务报表,以为股东作出是否承认公司分立及债权人作出是否提出异议的判断提供依据。事后公开是指公司完成公司分立后,尚应将公司分立之过程、分立基准日、资产负债总额、继承公司或新设公司所承受之权利义务等相关事项作成书面报告,置于公司,供股东、债权人等相关利害关系人阅览作为判断是否提起公司分立无效之诉的资料。

(四)公司分立之债权人利益保护程序

在公司分立中应该将债权人的利益放于重要地位,因为不加规制的公司分立首先会降低债权所有人最初所依赖的责任财产的数量或改变责任财产的性质,但与此同时,也应当避免让债权人在分立过程中过分干预分立的进程,导致分立程序过于繁琐,严重偏离公司分立制度的效率取向。

(五)制利害关系人表决权行使制度公司分立决议于股东会表决时,应实行限制利害关系人表决权行使制度。限制利害关系人表决权行使制度又称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别的利害关系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均不得就其所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的制度。

(六)股东异议估价权和股权收买请求权股东异议估价权和股权收买请求权的设立有两大目的:一是帮助反对股东能将其股份换取合理的价格而离开公司,毕竟,法律不能强迫反对股东继续留在结构与权利已作改变的公司中;二是作为制衡董事会或大股东的工具,防止其滥用权利任意改变公司结构。作为维权的重要工具,股东应随时享有股东异议估价权和股权收买请求权。我国公司法在构建股份收买请求权及股东异议估价权时,应采概括和列举相结合的方法完整的规定股东可以行使相关权利的情形,当然应当包括公司分立情形。无论是公司分立的何种具体情形,只要不属于简易分立中的个别情形,皆应赋予异议股东股份收买请求权。

新设分立通常采用股本分割式分立,是将公司分割组成两家以上新的公司,原公司解散。股本分割可分为两种典型做法,第一类属于企业分家,股东不分家。被分立企业的全部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均衡地同时取得全部分立企业的股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票依法注销,被分立企业依公司法规定解散。第二类属于企业分家、股东也分家。被分立企业的不同部分股东取得不同分立企业的股票,同样,被分立企业依据公司法规定解散,股票依法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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