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机构代码证遗失登报声明

  • 发布时间:2015-01-27 16:47:08,加入时间:2012年03月23日(距今482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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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证丢失遗失怎么办,应该在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

办事规程: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政务服务中心质监局组织机构代码业务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后发放或打印相应表格让申请人填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能补正全部材料的,补正后予以受理.当场不能补正的不予以受理.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组织机构一式代码材料。

第二步:业务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材料和表格进行复审,审核无误后并做相应的录入工作。

第三步:申请人在政务服务中心质监局组织机构代码业务窗口校对组织机构代码信息校对表,校对无误后签字确认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所需材料:

1.机构依法成立的有效合法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工商企业为营业执照、机关为政府批准文件或编制委员会文件复印件、事业单位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工会为工会法人资格证书、社团法人为社团法人登记证书等证明组织机构合法成立的文件);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双面复印件(注:外籍人士需提供护照;港澳人士需提供港澳通行证;台湾人士需提供台胞证;军人需提供军官证);
3.加盖有单位公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遗失补办申请表》
4.登报声明原件;


5.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双面复印件。


备注说明:

1、组织机构代码实行分级管理的模式,郑州市、区(市)县或其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组织机构到同级组织机构代码管理部门办理相应业务。


2、《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组织机构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申请、换证、补证、变更的,可以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伪造、变造、冒用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未构成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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