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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5年6月,莆田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蔡金森死缓,许金龙等三人死刑。他们不服判决,提出上诉,1999年4月,福建高院终审维持对蔡金森死缓的判决,并改判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为死缓。
许金龙是4人中唯一没有作出有罪供述的,其余3人在检方介入后均翻供称没有作案时间,且都明确提出案发当天的去向。
福建高院终审判决后,许金龙、许玉森、张美来及家人不断申诉。2007年,福建高院驳回了他们的申诉,两年后,还裁定:不予立案再审。
2013年,福建省检察院对该案重新审查,并于2014年2月作出再审检察建议,认为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同年8月,因在狱中表现良好获得多次减刑的蔡金森刑满出狱,此前未提出申诉的他,决定与许金龙等3人一起申诉。
2015年12月,福建高院决定再审该案。2016年2月,福建高院再审后认为,原判认定许金龙等4人共同入室抢劫并将被害人杀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四人有罪,依法应予纠正,因此宣告他们4人无罪。
获得清白4个月后,他们均向福建高院提出了国家赔偿申请。许金龙说,当初无论是在书面答辩状中还是在开庭审理中,他都坚持作无罪供述,最后还是被判死刑,改判死缓,在牢狱中度过了22年。“损失的岁月是无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