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刑事会见刑事辩护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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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审
一、上诉提交材料
上诉人应当在一审裁判文书规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院递交,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
提交副本,同时提供身份证,委托律师的应提交。
二、上诉和申诉期
1、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收到判决10日内)裁定(收到裁定书5日内),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2、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
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
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三、二审审理期限
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高人民法院批准。
四、二审程序
1、庭前准备;
2、开庭审理
3、宣判: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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