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受贿,设立二级公司入干股。为拓宽农机市场、方便推广和补贴审批,农机经销商纷纷在区县筹建二级销售公司,农机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经销商的邀请下,纷纷入股或者接受经销商赠送的干股,并分红盈利,这已成为农机补贴领域受贿犯罪的新手段。如某县农业机械化技术推广服务站站长曹某,伙同他人,以家属名义分别入股某农机二级销售公司,三人出资4.5万元入股,同时收受干股8.5万元,在随后的农机推广和审批补贴等方面,多次为该公司谋利,不到两年时间三人分红达10余万元。
——公然索贿,以农机合作社名义索要办公经费。农机专业合作社社员购买农机除享受国家一般补贴外,还可再享受500元每台的补贴。这一政策也被部分农机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利用,在对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审批时,以农机专业合作社需要办公经费为由,要求经销商按销售量缴纳费用。如某县农委农机推广站站长李某等人,对于向农机专业合作社社员销售农机而申请补贴的经销商,按每台农机50-100元收取费用,仅2009年就索取了4.5万元,予以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