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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未成年子女由夫妻一方自行抚养,另一方不承担子女抚养费的,子女请求增加抚养费的能否支持?

裁判规则离婚协议约定未成年子女由夫妻一方自行抚养,另一方不承担子女抚养费,离婚后子女请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应当着重审查其请求事由是否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的离婚后子女可向父母提出增加抚养费数额的“必要”之条件。夫妻双方离婚时约定未成年子女由一方自行抚养,并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作出明显有利于该方的约定,或者直接抚养方的抚养条件与离婚时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子女抚养费用的变化尚属于离婚时可预见范围之内的,且未成年子女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主张符合《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对其增加抚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律师团队介绍

广东梁慧律师团队,在广州佛山一带专门从事婚姻家事及财富传承法律服务,专打离婚官司的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及财产继承纠纷案件,包括婚姻家事财富传承继承纠纷,财产公证,遗嘱公证,恋爱期间财产纠纷,同居财产纠纷,赠与财产返还纠纷、不履行离婚协议纠纷、诉讼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内财产协议公证律师;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婚后共同还贷分割增值部分,夫妻共同债务纠纷、子女抚养纠纷,返还彩礼纠纷、同居析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等,特别擅长婚姻家事方面的调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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