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合同终止解除赔偿高胜率律师

  • 发布时间:2025-07-09 10:16:37,加入时间:2017年11月09日(距今279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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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法律知识:
关于合同终止与合同解除的区别:
一、合同终止
1. 合同终止的条件
合同终止指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彻底消灭,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1)履行完毕:合同双方已全面履行义务;
(2)债务抵消:双方互负债务且满足抵消条件(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或约定一致);
(3)提存: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或无法联系时,债务人依法提存标的物;
(4)债务免除:债权人单方免除债务人全部或部分债务;
(5)债权债务混同:债权债务归于同一主体(如企业合并);
(6)法律规定或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2. 法律后果
(1)权利义务终止:合同关系消灭,不再具有约束力;
(2)附随义务存续:如保密、协助等后合同义务可能继续存在;
(3)结算与清理条款有效: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结算的条款仍可适用。

二、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合同终止的一种特殊情形,指在合同未完全履行前,因法定或约定事由提前终止权利义务关系。分为 约定解除 和 法定解除。

1. 合同解除的条件
(1)约定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A、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B、 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行使解除权。

(2)法定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A、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B、预期违约: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C、迟延履行+催告无效: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D、根本违约: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如交付的商品严重质量问题);
E、不定期继续性合同:当事人可随时解除,但需提前通知(如无固定期限租赁合同)。

2. 法律后果
(1)合同关系终止:自解除通知到达对方或裁判生效时终止;
(2)恢复原状或采取补救措施:已履行的部分可请求恢复原状或折价补偿(如返还货款);
(3)赔偿损失: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因解除合同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可得利益损失);
(4)担保责任延续: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定金条款仍可适用;
(5)继续性合同特殊规则:如服务合同、租赁合同解除后,已履行的部分通常不可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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