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荔湾区股权转让公司股东纠纷律师

  • 发布时间:2025-09-19 09:55:13,加入时间:2017年11月09日(距今287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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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法律知识:
股权转让是指股东依照法律规定与公司章程的约定,将其持有的标的公司股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他人,从而产生公司股东主体变动的法律行为,该行为的本质是股东将其所享有的股东资格与权利义务(包括财产性权利与非财产性权利)一并移转给受让人。股权转让是股东实现投资增益或止损,公司控制权争夺的重要表现形式,但基于有限责任公司这一法律实体的资合性及人合性双重属性,法律及公司章程会对股权转让作出一定的限制。
首先,股权转让要遵循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章程中对股权转让进行限制性的规定是为了维护公司利益而形成的合意,但需要注意的是,章程对股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是受到制约的,对于违法的或者违反公司法原理的限制性条款,不应认定其效力。
其次,在公司章程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则需依据《公司法》规定执行
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未作限制,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则需要保证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
1、股权转让人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2、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法律延伸:
法律条文规定转让股东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更多地是从证据保留和便利办理登记手续所作出的综合考量,但是实践中亦可采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具体而言,存在如下情形:
1、向其他股东发出了公告,并且为其他股东所知晓,如转让股东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在公告后就公告内容向转让股东或他人提出异议,则可视为其他股东已经知晓股权转让事项,该公告可等同于书面通知效果。
2、在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中,转让股东陈述的关于股权对外转让事项、或优先购买权事项,并且为其他股东所知晓。
3、转让股东虽以口头方式通知其他股东,但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已经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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