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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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谈房屋拆迁/征收要解决一个拆不拆或者说能不能拆的问题。因为总有人说,“我不同意拆,谁也不能把我怎么样”、“政府不能强拆老百姓的房子,我不同意拆,莫说开发商,就连政府也没办法”、“我的房子是我的,受宪法保护,谁也不能动;出多少钱,我也不同意”等等说法。的确,《宪法》第十三条明确“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个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但这并不等于“我不同意,就不能动”,我国立法机关之所以能够对房屋拆迁/征收行为进行立法,先是《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后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除了实际工作上有对房屋拆迁/征收工作进行管理和规范的需要之外,也有其立法的依据,它们在立法程序上是符合《宪法》、《物权法》、《民法》、《经济合同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的。早在公布《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到通过的过程中,我国法律界就对绝对物权的观念进行了讨论和批判,由于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我国社会有较繁重的发展建设的历史任务和现实需要,绝对物权的观念和做法不适合我国国情,坚决地批判并反对在我国简单地使用“风可以进,雨可以进;我不同意,王帝不可以进”的绝对物权的观念和做法。
那么,我们怎样落实《宪法》第十三条和《物权法》第四条等法律规定,在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的情况下,进行房屋拆迁/征收工作呢?这个问题的解决分为两个方面。其一,是实体方面,我们要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尊重并保护作为公民家庭重要财产的房屋,尊重并遵守经济意义上的价值规律,要用与被拆迁/征收房屋价值相当或略多一点的利益,去与房屋所有权人进行公平交换;必要时还可以在待建设的未来利益中提取一定经济利益,通过适当的补助和奖励的方式公平合理地善意地争取房屋所有权人的合作,以取得对方的理解和支持。其二,是程序方面,要平等地友好地与房屋所有权人协商,用利益换空间——待建设的发展的未来的利益;只有在友好的善意的行为实在没有办法解决空间置换问题的情况下,才通过法律程序的方式按法律规定的实体要求和程序的要求去拆迁/征收别人的房屋,强制性地取得相应的建设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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