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律师、广州假冒商标罪辩

  • 发布时间:2017-11-26 15:21:33,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18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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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知名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会见辩护取保专家 -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有能力,必胜诉!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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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人可以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但在实践中,引发本罪刑事风险的大多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他们是本罪刑事风险的高发群体。

(二)哪些行为可以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1.行为对象: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这里的假冒注册商标与《刑法》第l13条所规制的范围一致。此外,这里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是他人生产或者提供的,而不是行为人自己生产的。如果行为人在自己生产、加工的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再拿去销售,不会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引发的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风险。

2.行为方式:销售

这里的“销售”是广义的,包括零售、批发、代销、经销、贩卖等多种形式,但不包括生产和制作。因为本罪的刑事风险只发生在商品流通领域,不涉及生产领域。如果行为人既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又销售这种商品,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不构成本罪。

值得注意的是,实践中,为了促销而使用的“搭送商品”的行为,仍有可能会引发本罪的风险。随着时代的发展和商业竞争日益激烈,商家销售商品的手段也越来越多样化,让利搭送商品进行促销成为了诸多商家热衷的选择。随着这种促销手段趋同性的不断增大,部分商家为了脱颖而出,开始在搭送商品上大做文章,比如搭送具有注册商标甚至是驰名商标的商品。但由于实力的不同,有些商家为降低搭送成本又能达到同等效果,便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行搭送促销。他们认为,搭送只是一种免费赠送行为,不是销售,不会引发法律风险。

殊不知,这是对法律认识的误区。在促销活动中,如果搭送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样可以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因为搭送行为不是一个完全独立的行为,虽然从表面上看,商家并没有直接从搭送行为中获利,甚至亏本,但该搭送行为是一种促进销售的手段,消费者往就是为了额外获取这些搭送商品才购买被搭送商品的。因此从整体上来看,搭送行为是销售行为的一部分,该行为促进了销售,增加了商家的收益,具有销售的性质。

3.主观要件:故意

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却仍然予以销售。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其销售的商品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或者过失销售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不会引发本罪的刑事风险。但由于这种“明知”是一种主观上的感知,为了避免行为人事后以“不明知”为抗辩理由,最 

(1) 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

(2) 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过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 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

(4) 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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