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商标专利知识产权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关注民生 服务社会!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热线电话: QQ:
温馨提示:差之毫厘谬误千里!
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抗辩
(一)被控行为不具备生产经营目的的抗辩
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必须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如果被告以被控行为不具备生产经营的目的进行抗辩,也是侵犯专利权诉讼中的有效抗辩事由之一。如原告专利是一种榨取果汁的方法,被告使用了该方法榨取果汁并被起诉。在诉讼中被告抗辩称其使用原告专利方法榨取果汁只是出于满足个人或家庭生活之需,未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其所榨取的果汁并未流向市场,也未以原告专利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则被告的抗辩可以成功击退原告的侵权主张。
(二)被控行为不属于专利权控制范围的抗辩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侵犯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行为主要是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主要是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这就是说,就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来说,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是专利权人的独占性权利;就外观设计专利权来说,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专利权人的独占性权利,他人擅自实施上述行为就可能侵犯其专利权,除此之外的任何利用原告专利的行为都不属于专利权的独占性控制范围,都不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因此在侵犯专利权诉讼中,如果被告对原告专利权的利用不属于我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实施方式,则被告有关被控行为不属于法定侵权行为的抗辩主张成立,则其被控行为就不构成侵犯专利权。如原告起诉被告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而被告抗辩称其只是使用了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并未实施任何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如果被告该抗辩主张成立,则应判定被告未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联系人:王金和律师
手 机:
邮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