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1.是否任何公司都可申请撤销注册?
答.不是,只有本地的私人公司及担保有限公司可以申请撤销注册,但不包括《公司条例》第749(2)条指明的公司。有关公司必须为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的公司。
问2.申请撤销公司注册有何条件及规定?
答.申请撤销注册的公司必须符合以下的条件:
该公司的所有成员均同意撤销注册;该公司仍未开始营运或经营业务,或在紧接提出申请之前的3个月内没有营运或经营业务;该公司没有尚未清偿的债务;该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该公司的资产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动产;(如该公司是控权公司) 该公司的所有附属公司的资产均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动产;及该公司已取得税务局局长的《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不反对通知书」)。撤销注册的申请须于不反对通知书发出日期起计3个月内,以表格NDR1交付公司注册处。表格须连同所须费用及不反对通知书一并交付。
问3.在交付撤销公司注册申请之前,是否需要交付所有尚欠的周年申报表?
答.是,公司必须交付周年申报表,并履行《公司条例》所规定的责任,直至公司解散为止,否则可被检控。
问4.发出不反对通知书须考虑什么条件?
答.符合发出不反对通知书的情况如下:
公司从未开业或已停止营业;
公司将不会开始 / 重新营业;
公司已出售所有存货、物业及证券;
公司没有未清缴的税款(包括公司以海外业务代理人的身分而欠下的税款),当中包括利得税、物业税、印花税、商业登记费、与该等税项有关的罚款及追讨税款的讼费,包括法庭费用、执行讼费、执达主任开支、警卫费用和判定债项利息;
公司没有在《税务条例》下尚未完成的责任,包括未交回税务局所发出的报税表,和以书面通知税务局局长该公司在某课税年度应该课税但却未收到该年度的报税表的责任;
公司没有尚未回复税务局所发出的任何查询;
公司的评税没有尚未完结的反对或上诉。
问5.如公司在提出申请撤销注册后,可否不续办商业登记和缴交有关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
答.根据《公司条例》注册成立的公司,在未获公司注册处批准撤销注册和解散前,仍须续领商业登记证或分行登记证和缴交有关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不过,本局在收到该公司申请「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后,会考虑暂缓征收其后开始生效的登记证的登记费及征费。
问6.撤销注册、剔除注册与清盘有何不同?
答.三者的结果都是把公司解散。
清盘过程包括结算公司帐目及变卖公司资产,以便把净资产分配予公司成员和将公司解散。有关程序载于《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2章)第V部。
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兼且符合有关条件的公司(参阅问1及2),可依据《公司条例》第750条藉申请撤销注册而将公司解散。以解散不营运但有偿债能力的公司来说,撤销注册是比较简单、廉宜和快捷的程序。
至于剔除注册,公司注册处处长如有合理因由相信某公司并非正在营运或经营业务,则处长可以依据《公司条例》第15部第1分部,把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当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公司便告解散。剔除注册是法例授予处长的权力,公司不可申请剔除注册。
问7.我的公司已撤销注册,名称现为另一家公司使用,我可否恢复公司的注册?
答.可以,但公司恢复注册后的28日内须更改名称。
问8.我如何可确定某公司是否正被撤销注册、剔除注册或进行清盘程序?
答.你可登入本处的网上查册中心或使用公司查册流动版服务或到香港金钟道66号金钟道政府合署13楼公众查册中心,查阅公司资料。你可查阅公司名称,然后阅览公司的基本资料,看看有关公司是否正进行这些程序。如果是的话,你亦可查阅文件索引,看看有没有关于这些程序的资料页或文件可供查阅。你亦可登入政府物流服务署的网站阅览宪报,以参考有关资料。
问9.已撤销注册的公司如何恢复注册?
答.你可依据《公司条例》第765(2)条,向原讼法庭申请恢复公司的注册。有关申请手续请征询法律或其他专业人士的意见。
问10.是否任何公司均可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
答.不是。公司的名称必须已被公司注册处处长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及公司必须已告解散才符合资格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因撤销注册或清盘而解散的公司不可以行政方式恢复公司的注册。
问11.我的公司根据《公司条例》被剔除注册,如何可恢复注册?
答.被公司注册处处长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名称而解散的公司可藉法院命令或藉「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申请恢复注册。藉法院命令恢复公司注册的申请可依据新《公司条例》第765条向原讼法庭提出。有关申请手续请征询专业人士的意见。
问12.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有什么条件?
答.申请「以行政方式恢复注册」的条件如下:(a)已解散的本地公司 在有关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时,该公司正在营运或经营业务;如公司有任何位于香港而已归属政府为无主财物的不动产,政府已确认不反对该公司恢复注册; 及申请人须已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有关文件,以使处长备存的纪录能反映该公司的情况。(b)非香港公司 在申请提出时,并在该公司的名称从公司登记册剔除前的6个月内的任何时间,该公司在香港设有营业地点; 及申请人须已向公司注册处处长交付有关文件,以使处长备存的纪录能反映该公司的情况。公司注册处处长亦可附加处长认为合适的任何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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