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律师电话;号:chennbsp; QQ陈律师是广州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多年来代理大量刑事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办理取保候审、减刑缓刑等事宜,胜诉率高。欢迎您咨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农林下路81号新裕大厦25楼A座, 地铁:五号线区庄站B2出口。
1、因违法行为被拘留后,直到法院开庭审判约4个月时间,家属都不允许到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家属可委托律师到其羁押的看守所会见,拘留15天左右,口供还不固定,律师可到看守所告知其做口供是的注意事项,这些及其关键,律师了解案情及本人被捕后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多少内容,可以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及后期量刑结果,尽快帮其申请取保候审事宜,以免受牢狱之苦!
2、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依法为被告人A的假冒注册商标罪作辩护,现提出如下的辩护意见:
第一,辩护人认为被告人A不具有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主观故意。
1、被告人A是通过被告C招聘进到XX设计有限公司工作的,A既不认识老板又不认识厂长,也不知道工厂是否登记注册,不知道工厂生产包装的盒子是否经过授权。被告人A2012年3月份才进入工厂,老板看她工作比较勤奋就多给两三百块钱工资叫她负责一下员工上班的工作及管理一下员工上下班有无迟到早退而已,她也只是一个普普通通的打工妹,在工作上听从老板、厂长、主管的安排。
2、公诉人指控被告A与其他被告共同非法制造两种注册商标标识,一种是“雪域”;另外一种是“欧莱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A作为一个山里出来的女孩子不认识香烟的商标“雪域”很正常,就算她作为女人知道“欧莱雅”是他人的商标,但是她不知道老板有没有经过他人的授权生产包装这些不属于自己的商标。这也不应该是她关注的重点,她一心仅仅是想赚点钱养家糊口而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的规定,此罪必须是要以故意为构成要件之一,被告人A没有生产、制造“雪域”商标的这种犯罪故意,因此,不应当以此罪对其定罪处罚。
第二,退一步讲,即使法院认定被告人A具有间接故意属于犯罪,但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以查获的10多万张商标纸来认定为被告人情节特别严重是错误的。
1、10万多张的“雪域”商标纸不能作为对被告量刑的一个标准,因为虽然这些商标纸上都标有“雪域”字样,但是我们都知道,只有这两个字用于香烟盒上才能分辩出原来是品牌香烟。也就是说,这印有“雪域”字样的纸张要做成香烟盒才构成侵犯商标权,否则仅仅是废纸一张!刑法处罚的是比较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没有制造成侵犯他人商标的标识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的注册商标标识。
2、从被告人A及其他被告人的口供得知,所有这些商标纸都是老板自己从外面进来的,而且外面用牛皮包装纸包装得好好的,不打开是看不到的。被告人A来工厂不到三个月的时间,加上她不是仓管员,她不可能知道有那么多的商标纸。,
3、这10多万张印有“雪域”字样的商标纸是司法行政机关在仓库查获的,工厂尚未拆封,尚未着手进行切割、压痕、折叠、粘合等工序。而且纸上印的商标不是这几个被告人制造的,是老板从其他地方进货运过来的。因此,被告人A对这10多万张商标纸没有任何的制造行为。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根据查获的这十几万张商标纸来计算并认定被告人具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以此来建议对被告量刑是属于认定事实不准确、有悖公平合理的原则。被告人A不知道工厂存在这么多的商标纸;而且这些商标纸尚未开封,也没有投入生产,被告没有对此实施任何的制造行为,因此不能作为量刑的情节!
第三,假如法院认定被告A在本案中有犯罪行为,那么根据共同犯罪理论,其属于从犯,根据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A是从2012年3月份经C招聘进来工厂工作的,她在本案三个被告中职务是最小的,作用也是最小的,厂里面生产什么货都是由C和D安排的,可以说他们是被告A的上级领导。在本案中,被告人A只是听从老板、厂长、经理的指示来进行生产、出货,其属于从犯位置,在从犯位置中作用又是最小的、对社会的危害性也是最小的!根据广东省gaoji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以及是否实施犯罪实行行为等情况,予以从宽处罚,可以减少基准刑的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综合被告人A的上述地位及作用,建议合议庭对其免除处罚或者减少其基准刑的50%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