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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法律知识:
反申请是指在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被申请人以原仲裁申请人为被申请人,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仲裁请求,是被申请人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那么当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时,仲裁委员会应该如何处理?
一、答辩期内提起反申请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的反申请应当在答辩期结束之前提出。
二、仲裁委员会的处理
针对答辩期内被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不同情况,仲裁委员会将做出不同的处理。
(一)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被申请人在答辩期内提出反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程序同本申请。
(二)处理结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反申请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反申请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根据上述规定,仲裁委员会对被申请人在答辩期内提出反申请的处理,可能出现四种不同的结果:
一是反申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则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是反申请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且反申请与本申请具有关联性,仲裁委员会决定与本申请合并审理。
参照《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合并审理的反申请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考量:反申请的当事人应当限于本申请的当事人的范围;反申请与本申请的仲裁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仲裁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申请与本申请的仲裁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可以合并审理。比如,因双方对劳动者是否旷工这一事实有争议,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返还旷工期间工资的争议便属于基于相同事实产生的正反申请。上述反申请与本申请具有关联性,仲裁委员会可以合并处理。
三是反申请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且反申请与本申请具有关联性,但仲裁委员会决定不合并审理。
需要指出的是,是否合并审理可以由仲裁委员会根据案件情况自主决定。即使反申请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且反申请与本申请具有关联性,仲裁委员会仍可根据案件处理的需要,决定将本申请与反申请不合并审理。例如,反申请过于复杂不适宜合并处理的情形。
四是反申请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但反申请与本申请不具有关联性,则可以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提出仲裁申请。
三、答辩期满后反申请的处理规则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被申请人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
根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提出反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告知其另行提出仲裁申请,故不会出现与本申请合并处理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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