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关于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推动产业创新集群建设,根据《关于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昆办发〔2022〕103 号),我局拟定了《市工信局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昆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昆山市财政局

2023年5月15日

昆山市政策奖励2023政策

市工信局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工作实施细则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突出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推动产业创新集群建设,根据《关于支持产业创新集群建设的若干政策(试行)》(昆办发〔2022〕103 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市注册的企事业单位。

第一章 培育创新型领军企业

第一条 兼并重组奖励项目

(一)支持范围

1. 支持企业实施强链补链的兼并重组。

2. 申报主体为制造业企业,兼并重组交易必须是符合国家规定。同一实控人或同一母公司控制下的各子公司间交易所进行的兼并重组不可申报。

3. 上年度成功并购国内外企业,完成工商变更和股权变更等相关手续。

4. 并购完成后,发起方企业须绝对控股(发起方须为企业唯一控股 50%及以上的股东),并购企业对目标企业的实际出资额折合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 1000 万元奖励。

第二条 企业创新平台奖励项目

(一)支持范围

新获认定为“质量标杆”、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新获认定的“苏州制造”品牌登峰企业的单位;新获认定的苏州市级及以上企业技术中心或复评为优秀的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期内的苏州市大企业和领军企业先进技术研究院。

(二)支持方式

1. 对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给予 200 万元奖励;

2. 对“质量标杆”给予 50 万元奖励;

3. 对新认定为、省级和苏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 200 万元,50 万元和 20 万元奖励;对复评价中获优秀等次的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100 万元和 30万元奖励;

4. 对“苏州制造”品牌登峰企业给予 200 万元奖励。

5. 每年对建设期内的苏州市大企业和领军企业先进技术研究院建设按研发投入的 20%给予补助,补助 2000 万元,具体按照关于印发《昆山市关于落实“苏州市自主品牌大企业与领军企业先进技术研究院”考核评估工作的办法(试行)》的通知(昆工信〔2020〕75 号)执行。

第三条 重点软件企业奖励项目

(一)支持范围

支持入选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中国互联网综合实力百强企业,经认定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头雁”企业。

(二)支持方式

1. 对首次入选“中国软件业务收入百强”或“中国互联网综合实力百强”的企业给予 500 万元奖励。

2. 对首次认定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头雁”企业给予 100万元奖励。

第二章 壮大高成长科技企业

第四条 专精特新、单项冠军企业奖励项目

(一)支持范围

上年度首次认定为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苏州市级专精特新企业、昆山市级专精特新企业。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单项冠军”示范企业(产品)给予 300万元、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 100 万元、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 100 万元、苏州市级专精特新企业给予 20 万元、昆山市级专精特新给予 10 万元奖励。

第三章 加快自主创新产品推广应用

第五条 首台(套)重大装备认定奖励项目

(一)支持范围

新获认定的苏州市级及以上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零部件研制单位。

(二)支持方式

对经苏州市级、江苏省级认定的首台(套)装备及关键零部件分别给予 5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第六条 首版次软件推广应用奖励项目

(一)支持范围

入选省级及以上首版次工业软件、人工智能软件目录的软件。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 200 万元奖励。

第四章 培育壮大产业创新集群

第七条 工业企业有效投入奖补项目

(一)支持范围

1.支持符合先进材料、电子信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等产业创新集群方向的工业项目,支持企业实施重大安全生产技术改造提升安全装备水平。

2.单个项目年度设备投资额 2000 万元以上。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给予 6%~15%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 1000 万元。

第八条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综合奖补项目

(一)支持范围

1. 支持工业企业加快技术改造,促进制造装备升级,全面增强综合竞争实力。

2.企业年度技改投入 500 万元以上。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其技改投入进行综合奖补,并对智能化数字化设备及软件产品年投入 500 万元以上企业加乘 2 倍系数进行奖补,奖补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九条 智能化数字化改造重大奖补项目

(一)支持范围

1. 支持鼓励工业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对生产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智能化数字化改造,提升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加大智能化数字化改造重大项目的扶持力度。

2. 企业智能化数字化设备及软件产品年度投入首次超 5 亿元、3 亿元、1 亿元。

(二)支持方式

对智能化数字化设备及软件产品年度投入首次超 5 亿元、3亿元、1 亿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 500 万元、300 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十条 省级以上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奖励项目

(一)支持范围

上年度首次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江苏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江苏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二)支持方式

对平台(基地)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省级平台(基地)给予 50 万元奖励。

第五章 加快壮大生物医药产业

按照关于印发《关于推动小核酸及生物医药产业创新集群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昆科字〔2023〕13 号)执行。

第六章 推动集成电路产业发展

第十一条 集成电路流片验证补贴奖补项目

(一)支持范围

1.支持我市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开展流片验证。

2.企业自主设计销售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重不低于50%。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流片验证投入(包括流片费、光罩制作费以及测试验证等)给予 50%补助,单个企业补助 1000万元。

第十二条 集成电路设计工具研发奖补项目

(一)支持范围

1.支持我市企业专业从事集成电路EDA设计工具研发。

2.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的EDA设计工具产品收入(不包含技术服务)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重不低于 50%。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企业EDA研发费用 30%的研发补助,单个企业 1000 万元补助。

第十三条 集成电路设计制造联动奖补项目

(一)支持范围

支持为昆山范围内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研发产品提供生产线产能,并生产符合一定条件产品的集成电路制造企业。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每款产品订单实际生产费用的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 1000 万元。

第十四条 集成电路整机芯片联动奖补项目

(一)支持范围

1.鼓励我市终端厂商、系统方案集成商试用非关联本地设计企业的集成电路产品。

2.年度使用金额累计在 500 万元以上的终端厂商、系统方案集成商。

(二)支持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当年使用金额的 1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 100 万元。

第十五条 集成电路产业链服务平台奖补项目

(一)支持范围

1.支持我市集成电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开展集成电路设计工具租赁、测试验证、IP超市、MPW等共性服务。

2.平台以提供集成电路公共服务为主,且年度围绕自身建设技术设备投入(含软件)不低于 100 万元,围绕集成电路设计工具租赁、测试验证、IP超市、MPW等共性服务收入不低于 200 万元,为我市集成电路企业服务收入的占比不低于 50%。

(二)支持方式

按照平台建设以及为企业提供实际服务的成效情况,给予 300 万元奖励。

第七章 全面推动企业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

第十六条 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贷款贴息奖励项目

(一)支持范围

支持制造业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对生产设施、工艺条件及生产服务等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所发生的贷款利息支出进行补贴。

(二)支持方式

对在苏州综合金融服务等平台获得智能化改造提升项目贷款的企业,我市按照贷款额年化利率不低于 1%给予贴息奖励,单个企业每年奖励额度不超过 300 万元。

第十七条 智能制造示范奖励项目

(一)支持范围

新获认定的“灯塔工厂”、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智能制造优秀应用场景,苏州市智能工厂、苏州市示范智能车间及江苏省智能制造示范车间。

(二)支持方式

对灯塔工厂、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智能制造优秀应用场景分别给予 300 万元、200 万元、80 万元奖励;对苏州市智能工厂给予 100 万元奖励;对江苏省智能制造示范车间给予50 万元的奖励,对苏州市示范智能车间给予 20 万元的奖励。以上奖励同年度就高不重复。

第十八条 智能制造能力提档升级奖励项目

(一)支持范围

通过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标准符合性评估达 3 级及以上的企业。

(二)支持方式

对通过智能制造能力成熟度标准符合性评估达 3 级及以上的企业,给予 50 万元奖励。

第十九条 智能制造诊断服务

(一)支持范围

实施智能化改造诊断的工业企业及提供诊断的服务商

(二)支持方式

鼓励工业企业实施智能化改造诊断,通过购买服务方式选择优秀机构提供诊断服务。2022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完成服务的,按照《市政府印发关于推进制造业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昆政发〔2021〕4 号)执行。2023 年 1 月 1 日以后完成服务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选择优秀机构提供诊断服务。

第二十条 技术服务输出标杆企业奖励项目

(一)支持范围

经认定的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技术服务输出标杆企业。

(二)支持方式

对苏州市级智能化改造和数字化转型技术服务输出标杆企业给予 100 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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