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2017年1月1日起,一律改用“一照一码”办理业务,原发证照不再有效。
关于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公告
企业变更和换照:已登记企业(包括已试点“一照三号”登记制度改革的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照时,应当向登记机关交回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 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
五、企业注销:自10月1日起,已经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办理注销,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2016年12月31日前尚未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按照原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