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房地产商品房宅基地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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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房产纠纷可以申请仲裁?
根据我国《仲裁法》以及一些相关法律的规定,以下几个方面的房地产纠纷可以采用仲裁的方式解决:
(一)房屋买卖争议,包括房产买卖合同、价格、优先购买权等方面的争议;
(二)房屋所有权的争议,包括所有权归属、价格、变更、析产、交换等方面的争议;
(三)房屋使用权争议,包括租赁、租金、强占、返还、占有、交换、转让等方面的争议;
(四)他项权利与相邻关系,包括通行、典当及与相邻房屋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等方面的争议;
(五)房屋修缮的争议,包括房屋修缮的工程项目及安全检查的鉴定、各项工程费用的承担等方面的争议。
二、哪些房地产纠纷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根据我国《仲裁法》,下列房地产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一)涉及婚姻、收养、监护、继承、析产、赠与的房地产案件。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房地产行政纠纷。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申请仲裁的其他案件。
(四)其他: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已经审结的房地产案件。
2、涉及落实政策的房地产纠纷。
3、因公证机关公证而发生争议的房地产纠纷。
4、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分房的纠纷。
5、军队内部的房屋纠纷。
三、房地产纠纷仲裁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有仲裁协议;
2、有具体的仲裁请示和事实、理由;
3、属于仲裁委员会受理范围。
(二)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仲裁申请书及副本和相关的证据材料。
仲裁委员会受理后,根据当事人选定(或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各方当事人可各自选定一名仲裁员)。
(三)开庭和裁决。
(四)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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