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征收补偿谈判、广州拆迁价格补偿谈判纠纷

  • 发布时间:2018-04-30 16:45:58,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18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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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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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在不能与被征收人达成协议时,制作并公告的《征收补偿决定》是典型的具体行政行为。《征收补偿决定》的可诉性司法实践中没有什么争议,就不再赘述。而公告《征收补偿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具有独立可诉性却存在较大争议。有些行政机关制作《征收补偿决定》后,由于某些原因并没有依法公告,或者没有按照法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告,被征收人可以据此提起诉讼,要求法律救济,及时纠正错误,避免行政机关错误申请强制执行,扩大损失,浪费社会公共资源。另外,被征收人可以针对行政机关没有公告《征收补偿决定》的行政不作为、没有按照法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告的行政乱作为,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继而提起相关诉讼,来保障自己的知情权。

房屋征收结束后,作为征收人的行政机关要及时公布补偿情况,公布审计结果。否则,行政相对人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继而提起相关诉讼,请求司法机关立案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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