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芯片知识产权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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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经观察,涉案产品的技术资料的来源为被告一和被告二的网站。原告经分析后发现,被告一和被告二制造、销售的的集成电路芯片产品系对原告专有的布图设计的复制。其布图设计与原告的布图设计相比,在元件、元件空间布局、元件连接关系、线路连接排布与走向、元件及线路的尺寸规格等方面均相同,甚至在备用的不具有实际功能的电路部分都相同。
原告认为,被告一和被告二直接复制并商业利用了原告的涉案布图设计,被告三商业利用了原告涉案布图设计,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利益,造成原告的重大经济损失,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其在庭审中辩称:1、如果原告主张公司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布图设计侵犯了其布图设计专有权,原告应当申请行政机关撤销被告的布图设计专有权,而不是向法院起诉;2、原告举证的相关网站并非自己注册、使用,其中的信息也不真实,公司没有制造、销售涉案的集成电路产品,也没有其他侵权行为;3、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没有事实根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公司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其在庭审中辩称:1.其没有复制过原告布图设计,未制造、销售涉案集成电路产品;2.原告举证的相关网站并非自己注册、使用,其中的信息也不真实;3.原告的损失没有事实根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其公司的诉讼请求。被告梓坤嘉公司未参加本案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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