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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权益的法律保护

本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的关系进行了考量,认同两法之间是并列关系,对商标权益的保护呈并列或同位关系,平行地对商标权益提供不同层次的保护。继而对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标提供的具体保护进行了逐一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商标权益 保护

2009年3月,号称“中国方便食品行业商标侵权第一案”的白家与白象之争,最终以白家的落败了结。在白家与白象的这场商标乱战中,先后经历了多场诉讼。业界分析认为,白家落败的原因有三:一是“白家”商标保护不完善。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必须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白家公司申请注册的是横排“白家”商标,而实际使用的是竖排“白家”商标,导致自身的商标专用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二是白家的产品包装外观设计专利存在瑕疵。根据《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条件有两个:一是与已知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二是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三是诉讼策略不正确。没有审查专利的有效性,用有瑕疵的专利去维权导致最后的落败。如果一开始选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从商业外观保护角度起诉结果可能大不相同。那么,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为商标权益提供何种保护呢­下文将详细加以研究。

1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的一般关系

学界通常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的关系犹如冰山与海水,商标法是冰山,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它存在的海洋。也就是说在法律的适用上,商标法没有规定或者管不到的内容一般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为克服商标法权利救济上的缺陷,作为一种补充性保护机制出现的,提供一种补救性救济保护。如果说商标法是以保护私权利为首要目的,通过划定权利界限从权利内部对知识产权给予保护的话,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从公共利益、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的角度,对权利人存在的外部空间给予保护。

但也有学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的关系是一种并列关系。他们认为两法对商标权益的保护呈并列或同位关系。两法之间并无主从关系或一般与特殊关系之别 ,它们分别有独立的保护对象、规制方式、效力范围和保护重点 ,各自平行地对商标权益提供不同层面的保护。商标法侧重保护注册商标持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保护未注册知名或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法益。

笔者赞同并列说,两法之间应为并列或同位关系。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相较商标法对商标权益同时提供了重叠性保护和弥补性保护,但在适用上,两法其实是平行地对商标权益提供了不同层面的保护。认识到这一点才能更好的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形成对商标权益的多层次严密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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