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芯片知识产权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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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内容的依据
在侵害布图设计专有权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必须首先界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权利边界,即确定其保护内容。《条例》第八条规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登记产生,未经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受条例保护。登记对于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确立具有公示性。对于登记时未投入商业利用的布图设计,因登记时不提交样品,应以复制件或者图样确定专有权的保护内容,对此当无争议;而对于登记时已投入商业利用的布图设计,则专有权的保护内容应当以申请登记时提交的复制件或图样为准,必要时样品可以作为辅助参考。对此,本院具体分析意见如下:
第一,以复制件或图样为准确定专有权的保护内容,符合《条例》规定的精神。《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应当提交:(一)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二)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三)布图设计已投入商业利用的,提交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四)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细则》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未提交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或者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的,已投入商业利用而未提交集成电路样品的,或者提交的上述各项不一致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由上述规定可知,对于申请时已投入商业利用的布图设计,申请人除了需要提交样品外,仍然需要提交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如果仅凭样品即可确定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内容,则无须要求申请人再提交复制件或图样。因此,《条例》第十六条及《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可以解释为提交复制件或者图样是获得布图设计专有权的必要条件,昂宝公司上诉认为,登记时提交样品,就应当以样品来确定专有权的保护内容与《条例》规定的基本精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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