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征收集体土地律师、广州征地补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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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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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赔偿问题。

《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用后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问题的答复》规定,行政机关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之后,被征收土地上的原农村居民对房屋仍享有所有权,房屋所在地已被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应当参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对房屋所有权人予以补偿安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亦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人民法院上述答复意见和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是一致的,即: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如果未同时对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补偿,经过若干时间后,原坐落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在区域已经被纳入城市规划区,基本实现了城镇化,此时再对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安置补偿。司法解释之所以作如此规定,其目的在于避免同区域内原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低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充分保障原集体土地上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涉案房屋所在的集体土地于2007年被征为国有,当时并未对房屋进行征收补偿。涉案房屋被征收时,坐落在已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且所在区域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基本实现城镇化。鉴于此,二审判决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予以行政赔偿,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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