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拆迁房屋纠纷律师、广州商铺厂房拆迁补偿律师

  • 发布时间:2018-06-07 11:04:00,加入时间:2014年01月01日(距今4179天)
  • 地址:中国»广东»广州:广州市天河区岗顶丰兴广场
  • 公司:广东顶匠律师事务所, 用户等级:普通会员
  • 联系:王律师,手机:18802052186

广州征地补偿房屋拆迁纠纷专业律师 -王(金和)律师  

职业宣言:关注民生 服务社会!       办案技巧: 专业练达

热线电话:   QQ: 

温馨提示:差之毫厘谬误千里!

“补偿安置方案”不合理,可以起诉吗?

突如其来的“补偿安置协议”某省睢宁县双沟镇村民王某、某、侯某、王某等四位村民,在2014年11月被告知因城镇建设的需要其宅基地等集体建设用地被征收为国有土地,要求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后尽快搬迁。但此前,四位村民并未看到关于“征收土地的公告”,也未看到相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在这种情况下,镇政府要求签订“补偿协议”中约定:拆迁补偿方式直接为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房为期房,上房还需要找补六千多元,在安置房建成后,按实际面积结清房屋差价,才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

面对这样一份突如其来的“霸王条款”式的“补偿安置协议”,四位村民十分气愤,认为镇政府的补偿极其不合理,宅基地上的房屋被拆除后,不仅没有地方住,几百平方米的院落也将失去,庄家没地存储,家畜不能再养,拆迁将会严重影响他们正常的生产生活。

《双沟镇中心街东侧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以下简称《补偿安置方案》)存在以下几个违法点:

第一,《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主体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此可见《补偿安置方案》是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而本案中,“睢宁县双沟镇建设与建筑服务中心”作出《补偿安置方案》显然是违法的。

第二、《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程序不合法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3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根据该规定,《补偿安置方案》的制定程序大致为: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乡镇、村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听取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本案中,《补偿安置方案》既不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的,也没有进行公告听取村民意见,更是没有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王律师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王律师在办案中善于捕捉案件的关键环节和证据,一招制胜,所提出的独特、宝贵、前瞻的法律意见常被采纳;王律师精辟的法律分析,清晰的办案思路和认真的办案态度获得当事人的好评。

联系人:王金和律师
手 机:
邮 件

联系我时请说明来自志趣网,谢谢!

免责申明:志趣网所展示的信息由用户自行提供,其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由信息发布人负责。使用本网站的所有用户须接受并遵守法律法规。志趣网不提供任何保证,并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志趣网建议您交易小心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