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材料大规模涨价,工程承包价格是否能够调整?

  • 发布时间:2018-08-20 15:08:46,加入时间:2015年09月06日(距今353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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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水泥、砂、石子、钢材等主要建材价格开始出现上涨,三季度更是赢来大涨价。主材大幅涨价,主要原因,一是各地积极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材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指导意见》,建材工业压减过剩产能,加快转型升级;二是受环保政策影响及中央环保督察组进驻地方,限产、限开所造成建材供给减少。

由于主要建材价格上涨,很多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亏损压身,工程推进缓慢,甚至出现停工危机。面对主要建材大幅涨价,总承包价格能否调整?

1、先来看一个例子

某市广场工程项目,项目设计建筑总面积123258平米,2017年1月签订工程项目总承包合同,合同价25490万元。

合同专用条文13.7条写明合同价格‘四不’调整:

(1)法律变化及政策性调整:不调整。

(2)施工期间人工费:不调整。

(3)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及材料价格调整:不调整。

(4)临时停水、停电、通信及燃气中断等造成的现场停工:不调整。

该工程施工过程中,10月份,正值钢筋、混凝土等主材大量采购时段,钢筋、混凝土等主材价格猛涨。原设计预算材料费约1.53亿元,由于主材突然出现涨价率均值约高达17%,导致工程材料费用亏损约2600万元。

面对主材大幅涨价,面对合同价格“四不”调整条款,总承包项目合同价格能否调整?总承包项目经理应如何作为?

2、关于工程主材涨价的政策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四条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上述案例中,专用条款就市场环境形势的变化而大幅涨价的实际情况作为四不调整,实系显失公平。

2

《Z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

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一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需满足以下条件:

第一,发生了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通常认为属于合同履行中情势变更事由包括:

(1)商品经济的本质和市场所固有的风险;

(2)物价大幅度上升;

(3)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和对经济的调整;

(4)各种经济行政管理措施;

(5)国际市场发生大的变化;

(6)外国货币大幅度贬值或者升值。

第二,情势变更事由的发生是当事人无法预见的。

第三,情势变更事由必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至合同履行完毕之前这段时间内。

第四,情势变更事由的发生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是正确区分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是指当事人在经济交往中可能遇到的并应当承担的正常损失。它同情势变更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前者为正常风险,后者为意外风险。

(2)对当事人的主观要求不同,前者是当事人在订约时能够预见的,如未预见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后者为当事人在订约时无法预见的,故其未预见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主观过错。

(3)引起的事由不尽相同,前者主要由一般的经济情势所致,后者可为重大的经济情势和其他社会事由所致。

3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GF示范文本》

第11条价格调整,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出部分据实调整;

4

地方政策文件

济南,吉林等多个省市已分别针对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做了实质性的发文,要求切实维护施工企业权利。

2018年1月30日,济南市住建委印发《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济建标字〔2018〕2号),明确工程计价中应推行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承包人应有限度承担材料价格等市场风险。

(1)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要求,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幅度。

(2)合同中已经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表述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明确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协商基础上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材料价差不进行调整;波动幅度超出±5%的,按照超出部分调整材料价差。

2018年1月30日,济南市住建委印发《关于加强工程建设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济建标字〔2018〕2号),明确工程计价中应推行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承包人应有限度承担材料价格等市场风险。

(1)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要求,不得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或类似语句规定计价中的风险内容和幅度。

(2)合同中已经采用无限风险、所有风险等表述对材料价格风险进行明确约定的,发承包双方可在协商基础上调整工程造价,并签订补充协议。调整的范围限定于主要材料。主要材料价格发生波动时,波动幅度在±5%以内(含5%)的,材料价差不进行调整;波动幅度超出±5%的,按照超出部分调整材料价差。

3、上述案例的结局

总承包单位经与业主相关负责人多次协商,交流市场情况与有关政策性规定,让业主了解突然间出现的客观实际问题,非承包人主观因素造成,系特殊情势造成承包人单方承受不起的巨大损失,承包人亏损严重影响到工程顺利进展、也给业主带来不利影响或出现矛盾加剧,也不是业主愿意看到的现象。

参照有关政策性规定以公平合理风险分担,促使工程顺利完成才是各方当事人的愿望和成绩。总承包单位真实做到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办之有据,以情有理有据、通过半年多来的情、理、法思路与业主相关负责人艰难的交流沟通协调,最后达成共识同意参照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GF示范文本》合同通用条款第11条价格调整规定、据投标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出部分据实调整。

总承包一般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模式,但固定总价有一定范围内的。对于范围外的工作,比如增加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提出工期调整要求等,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调整合同价格。

对于主要设备、材料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现在很多地方已经出台政策,推动合同双方本着公平原则,合理分担,不能任由甲方一味的将涨价风险强加给总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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