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投标规则

  • 发布时间:2019-01-07 16:59:10,加入时间:2015年09月06日(距今358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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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投标规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发展,规范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全过程工程咨询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市号)、《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号)等文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本规则所称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是指对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咨询决策以及工程项目实施和运行(运营)的全生命周期提供涉及组织、管理、经济和技术等各有关方面的工程咨询服务。

第四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一般包括:项目策划、工程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包括项目报批、勘察设计管理、合同管理、投资管理、进度管理、招标采购管理、现场管理、参建单位管理、验收管理、运营保修管理以及质量、计划、安全、信息、沟通、风险、人力资源等管理与协调)、其他(如规划咨询、工程勘察、BIM咨询、绿建咨询、工程检测等)内容。建设单位可以根据项目特点,自行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发包的范围和内容,原则上应包括上述前六项业务中的三项及以上业务,且至少包含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三项业务中的两项。建设单位的项目管理能力缺乏或者不足的,应将项目管理列为必选业务内容。

第五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范围内所含的勘察、设计和监理服务中有任一项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择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

第六条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或单项工程)一般委托一家咨询企业提供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建设单位可以将多个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或单项工程)全过程咨询服务一并打包,依法采用招标或者直接发包的方式委托给一家工程咨询企业。

第七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内容、工程规模需要设定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条件中涉及工程设计、工程监理、造价咨询三项资质中的两项或三项的,招标人应当允许满足其中一项资质要求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项目总负责人应具备注册在投标人单位的工程建设类执业资格,或者具备工程类、工程经济类高级职称,并具有工程咨询服务业绩。

投标人应组建全过程工程咨询管理团队,在投标人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专业咨询,应配备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与咨询项目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不在投标人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专业咨询,应配备具有工程建设类中级及以上职称的管理人员。

招标人应当根据需要明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联合体投标的,其牵头方必须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

第八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可以将不在本单位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分包给其它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但在本单位自有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的业务应当自行完成,不得进行分包。

第九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及其分包单位不得与招标项目的工程总承包、施工、材料设备供应等单位存在利害关系。

第十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包的,其资格审查方式可以采用资格后审或者合格制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资格预审的,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应当不少于3个,资格预审合格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分析原因重新招标。

实行合格制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当按照《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资格预审文件示范文本》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招标人可以设置企业或项目总负责人类似(类似定义同苏建字〔2017〕1号文)业绩作为资格审查合格条件,但企业业绩和项目总负责人业绩Z多只能各设置1项,时间不少于3年。采用联合体投标的,以牵头方的业绩为准。

全过程工程咨询类似业绩,指承担过与招标项目相类似的单项合同服务内容包括项目策划、工程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项目管理六项中的三项及以上咨询服务,否则,仅可作为单项工程咨询(项目策划、工程设计、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监理、项目管理)业绩。

全过程工程咨询或单项工程咨询类似业绩的面积、造价量化指标设置,应不超过招标项目相应指标的60%,其他指标的设置不得超过招标项目的相应指标。

第十一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其招标文件应当采用《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编制。

招标文件至少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一)招标的内容及范围。

(二)根据招标项目所处阶段和咨询内容,相应提供下列资料:

1、《投资人需求》,包括拟建内容、拟建规模、建设地点、投资估算、资金筹措计划以及项目的进度等;

2、项目建议书;

3、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4、可行性研究报告;

5、立项批复(备案通知书)。

(三)咨询项目需执行的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程,以及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提出的全过程工程咨询质量标准或要求。

(四)招标人与中标人的责任和权利。主要包括招标范围、工作目标、风险划分、责任和义务、价格形式及调整、支付、变更程序及变更价款的确定、索赔程序、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处理等条款。

(五)投标文件编制要求。明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机构、资信业绩、实施方案的编制深度、投标报价的编制方法和要求。

(六)Z高投标限价及Z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七)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的金额及提交要求。

(八)投标人及项目总负责人的资格条件。

招标文件不能达到或者满足上述要求的,视为不具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的条件。

第十二条招标人和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单位应当加强风险管理,在招标文件、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中约定公平、合理的风险分担条款。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出具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应当向投标人提供支付担保。

第十三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酬金可按各项专项服务的费用相叠加并增加相应统筹费用后计取,也可按照人员成本加酬金的方式计取。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可以采用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或费率合同,也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及专项业务内容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价格组合的合同价格形式。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范围、内容、时间、深度等,参考相关专业咨询收费文件和收费标准,合理编制Z高投标限价。

第十五条招标人可以根据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Z高投标限价等因素合理确定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但不得超过Z高投标限价的2%。

鼓励采用银行保函形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对于以银行保函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不得拒绝。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依法组建全过程工程咨询招标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7人(含)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第十七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招标应当实行电子招标投标,采用综合评估法对技术标进行打分的项目还应实行远程异地评标。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技术标应当采用暗标制。

第十八条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评标办法一般采用综合评估法。招标人应当根据附件一制定评标办法。

第十九条评标办法中应集中单列否决投标条款,具体内容招标人可以参照苏建规字〔2017〕1号文,根据咨询项目的实际情况增减、调整,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二十条非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其招投标活动可以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则由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则自2019年3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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