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天河区房产商铺买卖纠纷(免费咨询)知名房产律师

  • 发布时间:2015-06-09 17:48:54,加入时间:2015年04月20日(距今376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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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广州房产纠纷律师冯海龙(186 0309 1133)十年房地产专业律师经验,精通商品房,商铺,二手房买卖纠纷,房产合同纠纷,房产交易的风险把控和处理,丰常有经验,胜诉机会更大,值得各位委托,欢迎来电咨询(免费)
 
八、共同居住房屋的转让
1、出卖人单独享有所有权的房屋,配偶、其他亲属因婚姻或亲属关系形成共同居住的事实,出卖人岁有义务保障其居住权益,但该权益不属于物权,不构成对出卖人处分房屋的限制。
2、出卖人依据拆迁取得的房屋,依据拆迁政策拆迁被安置人有权继续居住该房屋,但不构成对房屋的共有,不影响出卖人处置房屋。
九、属于违章建筑房屋的转让
买卖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补办相关手续的,可认定合同有效。
十、设定抵押权房屋的转让
1、抵押权人同意房屋转让的,如果同意的同时提交了抵押权注销申请,房屋登记机关在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时同时注销了抵押权登记,则抵押权消灭,否则,抵押权继续存在,抵押权人可以就房屋行使抵押权。
2、买受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不知道房屋设定抵押权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3、出卖人转让房屋,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前又在房屋上设定抵押权的,不影响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抵押权人要求行使抵押权的:
(1)买受人已经办理了预告登记的,抵押权人主张对房屋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的,不能对抗买受人。
(2)买受人未办理预告登记的,抵押权人有权行使抵押权,买受人有权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或赔偿责任。
 
 
冯律师长期在广州,佛山两地工作办事,也会根据需要到深圳,东莞,珠海等地出差办事,欢迎广佛,深圳,珠三角的当事人来电咨询。手机号: 号:gz QQ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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