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资质办理流程

  • 发布时间:2015-12-07 12:44:16,加入时间:2015年10月31日(距今354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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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其资质等级按照等级核定,并设一年的暂定期(称为暂定三级)。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一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二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和暂定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三级和暂定三级物业管理企业的条件如下: (一)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二)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三)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四)有委托的物业管理项目; (五)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建立企业信用档案系统。 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暂定三级资质: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六)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申请核定三级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资质等级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 (三)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 (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工程、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 (五)物业服务合同复印件; (六)物业管理业绩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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